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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1月1日正式施行

日期:2022-11-04  来源:新余日报 字体:[大][中][小] [打印][关闭]

蓝天白云映衬下的孔目江新欣立交桥和城市建筑融为一体,形成一道美丽的城市风景线。本报记者 凌厚祥摄

建设文明新余是进一步提高我市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城市的应有之义。近日,记者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八部实体性的地方法规,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对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交通、社区、家庭、网络、旅游、医疗等领域较为突出的难点和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列举了倡导和支持、鼓励的文明行为。

在文明行为规范方面,《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五条对公民在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交通、社区、家庭、网络、旅游、医疗等领域内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特别是针对宠物管理、高空抛物、违规搭建、噪声污染等市民关心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回应了人民群众法治新期待。

在疫情防控方面,考虑到近年来疫情防控形势,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对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进行了规定,有利于推动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为提高我市市民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佩戴率,《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还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进行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设置了相应罚则。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对倡导和支持、鼓励的文明行为作出规定。其中,第十六条列举了倡导的文明行为,包括邻里和谐相处、绿色低碳生活、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喜庆祭祀等内容;第十七条列举了支持、鼓励的文明行为,包括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紧急现场救护等内容,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全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

《条例》第二十四条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的程序及方式进行了规定,推动投诉、举报得到及时调查处理,充分发挥市民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活动中有关的法律责任。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对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法律责任作了兜底规定。(本报讯 记者聂姝敏 通讯员叶倩报)

责任编辑:王 喜香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