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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新余市养犬管理区域范围的通告

日期:2023-04-28  来源:新余日报 字体:[大][中][小] [打印][关闭]

根据《新余市城区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管理区域规定,我市养犬实行区域分类管理,分为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三类。结合我市实际,现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通告如下:

一、禁止养犬区 

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幼儿园、单位集体宿舍、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文化娱乐场所等为禁止养犬区,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携带、繁殖、销售任何犬只,军用、警用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导盲犬等特殊犬只除外。

二、重点管理区 

袁河以北,东兴路至浙赣铁路以西,沪昆高速至仰天岗山脉以南,环城西路以东及仙来办建成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繁殖、销售确定的禁养犬种;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三、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为一般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四、本通告自5月1日起实施。 

新余市文明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王 喜香返回顶部